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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9 17:04:40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用和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5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高温补贴有没有标准,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单位、中央陕西省政府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夏季防暑降温收费和高温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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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职工作人员。

(2)缴费标准:户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实施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支出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隶属关系列入部门预算; 企业的防暑降温费用,计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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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用标准自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2. 高温裕量

(一)支付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进行户外作业,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工人。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承担,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而停工、缩短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五)调整后的高温补贴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缴纳情况以及落实情况。为确诊为职业中暑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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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 年 7 月 30 日

陕西高温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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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6月1日至9月30日四个月。

标准:25元/人/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各企业在炎热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安排工人露天作业,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C(不包括33°C)。 ℃),应给工人发放高温津贴。 去年,我省将高温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期限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高温津贴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而停工、缩短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陕西防暑降温费:室外15元/天

与高温补贴不同,还有一项福利,叫做“防暑降温费”。 户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这笔钱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在职人员高温补贴有没有标准,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均可领取。 陕北地区实施期限为6月15日至8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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