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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通知(全文)

发布时间:2023-12-07 04:59:44

为减轻市场主体收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2023陕西水利基金税率,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三项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 《民航发展基金》(财税[2020]7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资金。 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征收比例按原税率确定。 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减为0。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缴条件且缴费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费用的,予以退还。

(二)免征资金后,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称的原则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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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财政部门筹集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可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有关规定》(鲁政发[2011]20号)资金提取和划转渠道分为三种。

三、提取或划拨的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列为“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县级以上水利、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地方年度水利建设支出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同一级别进行审查。 财政部门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规定审批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 其中,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五、地方水利建设支出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23陕西水利基金税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1]8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

2021 年 2 月 9 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地方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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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市场主体收费负担,回应我省市场主体期待,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三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72号)相关政策授权,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72号)。 6)2021年2月9日起,该政策现解释如下:

一、政策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免征我省地方水利建设资金。 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按原增值税征收比例计算。 实际缴纳税金和消费税的1%减为0。

2.保障措施。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缴条件且缴费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费用的,费用予以退还。 免征资金后,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称的原则予以资助。

3、资金保障。 为筹集资金满足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可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方水利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鲁政发[2011]20号)通过规定的三个渠道提取和划拨资金。提取或划拨的地方水利建设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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