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环城北路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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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环城北路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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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场景
赵先生是一名应届毕业生,
求职时,前往58同城招聘网站
我看到一家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
要求熟悉化妆品,薪资待遇优厚。
随后他面试并加入了公司,担任销售人员。
平时我主要负责说服客户成为化妆品的微商代理商。
随后被说服成为初级代理的客户的微信
将其推送给公司负责客户采购的销售人员。
(图片来源于网络)
销售人员会将一些通过广告获得的微信ID推送给客户作为客户来源。 同时,他还会利用多个微信ID冒充普通女性或美容院负责人向顾客购买产品,导致顾客出现这样的问题。 在化妆品卖得好的假象下,为了以更低的价格进货,他们向公司支付高额的代理升级费。 但没过多久,赵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局逮捕,后又因诈骗罪被法院定罪判刑。
(图片来源于网络)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产生疑问:在这个竞争激烈、优胜劣汰的社会,赵某等人的行为应该算正常的营销手段; 即使违法,也只是普通的民事诈骗,不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这是犯罪行为; 赵某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义务,应按单位犯罪处罚。 下面笔者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赵某等人的行为为何构成诈骗罪?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张欣怡律师:
从主观上看微商代理犯法吗,欺诈是指一方以欺骗手段,不经对价或者以极低的成本占有对方的财产。 该公司所谓的化妆品本质上是成本很低的三无产品,而该公司的主要经营目的是向客户支付高额代理费,即通过销售人员冒充客户向客户购买产品,让客户可以产生产品在市场上的热销。 ,从而支付高额代理费来提升代理级别微商代理犯法吗,后来又以公司会帮他们发货、节省邮费为由,没有实际将产品发货给客户。
正常营销是为了促成双方交易,产品的售价与其实际使用价值相符。
客观地讲,诈骗罪是指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诈骗行为。 该公司利用业务员冒充客户向客户购买产品,使客户对产品的销售市场产生错觉,并被业务员说服提升代理级别,以便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商品。 此时,赵某等人捏造了足以使受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 受害人处置财产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虚构事实。 所谓交易只是非法获取受害人财产的“手段”。
营销依赖于销售人员对产品的全面了解。 为了说服对方购买,销售人员常常将自己的产品与不同厂家的产品以及同类型、同性能的产品进行比较,以展示物有所值。
另外,刑事诈骗完全是虚构的、无中生有的。 客观上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或者主观上根本无意履行。 在本案中,该公司对低价三无产品进行了精心包装,并夸大其护肤功能。 它还造成了一种错觉,即该产品是畅销产品,而提供的客户来源要么无效,要么是假冒的。 如果无法履行承诺,就会为客户解决问题。 客户来源问题,确保产品不囤积。
请注意:
可能有一些像赵某一样的普通求职者,因为薪资待遇好而选择加入公司,觉得即使被追究责任,单位或负责人也会承担责任。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关于诈骗罪,刑法并未规定单位犯罪,单位一般不是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组织、策划、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赵某等人作为实施诈骗的团伙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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